许某某诉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一事不再理;连带责任;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609号
审理法官:

李云福

陈大坤

刘新可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界定问题。我国现时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在立法与理论体系中承认并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609号。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某。
法定代理人许小勇(许某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陈小园(许某某母亲)。
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明,该公司法务主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福;审判员:陈大坤、刘新可。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