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众;单位犯罪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24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一是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另一个争议焦点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中包括亲属、朋友时,能否认定为"公众"?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
1...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249号。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琳。
被告人:苑某(曾用名苑某2),男,45岁(1967年11月1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风涛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49岁(1963年2月2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晓虹綦晓芳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卫东;人民陪审员:姚秀凤郑雪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