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诉郝某等借款合同案 汽车消费贷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造甲村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乡伊庄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印龙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郝某向昌平支行履行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付息义务,并判决杨某、华瑞公司、众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院虽然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但我院在审查中发现,中国工商银行下属的北京市昌平支行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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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019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支行)。
负责人:李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欧友和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久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郝某,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
被告(上诉人):杨某,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农民。
被告(原审被告):北京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原审被告):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实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连森;人民陪审员:李德成孙士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华;代理审判员:张印龙梁志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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