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刘某劳务合同案 劳务;报酬;操作资格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民初字第2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东梅

代理律师:

丛府君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程某的工作性质是学徒工还是正式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且原告并没有开挖掘机的资格证,但本案考虑到虽原告不具备特种机械的操作资格便上岗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被告明知原告不具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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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民初字第289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系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代理审判员:陈东梅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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