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不服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网络截图;证据瑕疵;真实性;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行终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对在网络博客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博客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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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行初字第4号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行终字第122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1。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纪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陈某2,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鸿斌、审判员王志鹏、代理审判员洪娟娟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审判员纪赐进、代理审判员宋希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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