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某与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卫生院、崇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损害;注意义务;过失;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

崇左市祥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江民初字第7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蒙健峰

黄芸芸

王州丽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关于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责任是多少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4时左右因下腹胀痛及阴道流液等症状到被告新和镇卫生院就诊,该院拟"胎膜早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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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江民初字第739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农某
委托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格林,崇左市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左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院医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健峰;代理审判员黄芸芸;人民陪审员王州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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