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林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由;改变案由;诉讼主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住安溪县俊民中学

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

住安溪县俊民中学

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

泉州法律服务中心

泉州法律服务中心

泉州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第32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蕴真

庄丽娜

傅嘉钦

代理律师:

白雍真

陈连生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的案由是债权纠纷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此便产生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与案由的确定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界定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2008年制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综合多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5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第3214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2。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3。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4。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5。
原告(被上诉人):裴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裴某2,住安溪县俊民中学教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白雍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裴某2,住安溪县俊民中学教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林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冯礼祐、吴乔楚,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冯礼祐,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2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3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4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建全;审判员:刘建安;人民陪审员:白本领。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蕴真;审判员:庄丽娜;代理审判员:傅嘉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