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刑初字第21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8,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童文英,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火钟代理审判员沈蔚林
人民陪审员蔡千秋
(二)诉辩主张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何某8在认识上没有预见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意志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消极的,不可能有故意杀人的犯意;指控何某8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万念俱灰、深深自责的情况下做出的,刻意隐瞒了过失撞死被害人的事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指控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对激发矛盾应负直接责任,案发后何某8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对何某8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一致要求对何某8从轻处罚,何某8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何某8家中还有女儿需要抚养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何某8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8因家中门被反锁,赌气驾驶粤L4XXXX本田轿车从云霄县马铺乡XX村家中离开到平和县安厚镇,在返回云霄途中与其丈夫何某(被害人,殁年44岁)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相遇。何某8继续驾车往云霄县城方向驶去,何某驾车连续三次拦住何某8所驾驶轿车并下车要何某8交出车钥匙,何某8不肯,二人发生争吵,何某用路边石块砸何某8所驾驶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何某8均驾车绕过何某继续行驶。至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8驾车在马铺乡龙镜村路段再次被何某拦住,何某用身体挡住何某8所驾驶轿车车头不让其继续行驶,二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何某8松开刹车缓慢行进,欲迫使何某离开,何某仍不离开,何某8便加大油门将何某撞倒并碾压过去,致何某受伤倒地。被告人何某8随即下车,拦下一过路车辆将何某送往云霄县医院,后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某8在云霄县医院向公安干警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因胸部受车轮碾压致多根肋骨多发性骨折刺破肺脏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2(被害人何某的四哥)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5日凌晨2时30分许,其在云陵开发区一施工地宿舍睡觉,妻子何某9将其叫醒并说其弟弟何某跟弟媳何某8吵架,致何某受伤,现在云霄县医院急诊科就诊。其随即赶到医院时见医生正在抢救何某,约十多分钟后医生告知他们何某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多小时后其打电话报警。何某8当时也在医院,知道其有报案,没有表示反对,在医院等到公安机关将她带走。
2、证人朱某、何某3、何某4、何某5的证言,均证实2011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何某3开车载何文礼及两个汕头朋友,朱某开另一辆车载何某4,何某5跟在后面,在马铺乡云马线龙镜村路段时看见一名妇女在路上拦车,朱某认出是何某8,下车后看见何某8的丈夫何某躺在路边小声呻吟。当时何某8的本田牌轿车车头向着云霄方向,何某躺在本田牌轿车后面十几米,再后面十几米是何某的奥迪Q5汽车,车头向着马铺乡方向。何某3还证实何某侧卧在马路上,脸朝云霄方向,头朝马铺乡及路边山的方向,脚朝云霄县及路边栏杆的方向。何某8说他们夫妻吵架了,并让朱某帮忙打电话给何某的大哥何某6,朱某便打电话给何某10,让何某10通知何某6赶到县医院。接着朱某和何某3将何某抬上何某的奥迪汽车,由朱某开车将何某送往县医院,何某8自己开车跟在后面。他们到医院后,何某8还未到达,朱某办完就诊卡后才看见何某6和何某8赶到医院。医生要他们交钱给何某做CT,但是还未做检查何某就死亡了。朱某还证实何某8有向其承认是她开车撞何某的,但是原因不清楚。
3、证人何某6(被害人何某的三哥)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何某10跑到其家里说弟弟何某与弟媳何某8吵架,何某头部受伤,现在龙镜村路段。其赶到龙镜村时看见朱某的车停在路边,车旁有几个陌生人,有个人说伤者已送往医院了。于是其继续往县医院开,车驶到峰头路段一个碎石场时看见何某8的车在前面很慢地行驶,何某8看到便停下自己的车,与其同车。路上何某8向其讲起事情经过,她因为打麻将回家晚了,门被关着进不去,她要去云霄工地睡觉的路上遇到何某,何某开车追她,夫妻俩吵了起来,何某用石头砸她的车窗,还挡在车前不让她走,于是她开车朝何某撞了过去,何某8说车的前后轮胎都有碾压,不知道能不能救活。他们到达医院后看见何某身上的衣服和裤子都破了,头部在流血,并且喘着粗气,医生抢救几分钟后何某就死亡了。其有看到何某8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有破损的痕迹。
4、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何某8最后停车的碎石场及周边环境的情况。在位于云霄县马铺乡龙镜村路段的案发现场提取到四处血迹、提取到一个玻璃碎屑,拍照提取到二处刹车痕迹。在位于马铺乡云马线峰头村路段一碎石场对粤L4XXXX本田牌轿车进行勘验,轿车挡风玻璃处发现三处砸碎的痕迹,在刮雨器上有一块石头,右侧雾灯破碎,雾灯下方的塑料壳破裂;在轿车前保险杠、左侧驾驶室车门把手上、方向盘、后保险杠、右后轮胎内侧、右后轮框内侧、右后轮拖臂、右后轮挡泥板,均发现血迹并予以提取送检。
5、漳州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血迹1、粤L4XXXX轿车右后轮轮框上血迹、右后保险杠底部血迹、右后轮拖臂上血迹1、方向盘上血迹、左侧前门把手上血迹为何金南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6×1022倍。
6、云霄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尸检所见,被害人何某头面部、右背部多处挫裂伤,全身多处挫伤、拖擦伤,右腰部多处伸展创,胸部碾压伤致肋骨多处骨折,肺部多处破裂、挫伤,胸腔积血,尸体上的多种伤情为其被汽车撞到后拖拉并被汽车轮胎碾压所能形成。死亡原因系因汽车撞后倒地,胸部受车轮碾压致多根肋骨多发性骨折刺破肺脏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
7、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何某8扣押本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L4XXXX"。
8、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信息表,证实扣押的粤L4XXXX本田轿车的车辆所有人为何某。
9、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1年9月15日凌晨3时48分许,何某2报警称其弟何某被其弟媳何某8开车撞死,现何某尸体和何某8均在云霄县医院。民警接警后在云霄县医院将被告人何某8带回派出所,此过程中何某8予以配合没有反抗。
10、辩护人提交的何某7(何某与何某8之女)写的书信,证实何某7谅解何某8的犯罪行为。
11、谅解书三份,证实被害人何某的四哥何某6、五哥何某2以及母亲罗盐蛏均对被告人何某8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何某8从轻处罚。
1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何某8、被害人何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二人系夫妻关系。
13、被告人何某8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9月14日晚7时许,其出去打麻将,9时许回到家见丈夫何某和两个朋友在家玩"斗地主",于是其又驾驶车牌号为"粤L4XXXX"的银灰色小轿车离开家去看别人赌"十二子"。当晚11点多其回到家,发现门被反锁,叫门也不开。其在家门口的椅子坐到凌晨1点多,有辆载石头的车要在其家门口卸货,让其移一下车子,其就索性开车离开,想到平和安厚找旅馆住但发现没带钱,只好再开车返回云霄。在出安厚不远的一座小桥头遇到其丈夫何某的车,但彼此都没有下车,何某掉头跟在后面,一直到了分别往云霄县城和马铺的岔路口,其往云霄县城方向开,何某超车将其拦下。因为何某大声地叫其下车,其不敢下,两人争吵了起来,何某要其交出车钥匙否则要砸车,其说要砸就砸,何某在路边捡了个石头扔其车的挡风玻璃,其很怕就开车绕过何某继续往前走,何某又继续开车追,不到五六米远又被拦住,何某再次要其交出车钥匙,其不肯,何某又捡了块石头扔其车的挡风玻璃。其继续往前开了五六米,第三次被何某拦下来,争吵时何某再次朝其车的挡风玻璃扔石头。其很生气将车往前开,后被第四次拦停,这时何某用身体坐靠在其车的副驾驶位车头的大灯处,并说"你车再开,再开我人就让你撞",其就松开刹车,没有加油门,由于是自动档车就慢慢的前进,何某就被车顶着往前挪动,其大声说"你再不闪开我真的撞过去了",何某更加生气,大喊"你车再开,有本事就撞死我"。其听后眼睛一闭就猛踩下油门,车子以较快的速度冲了出去,并感觉到车有碾压过什么东西,其睁开眼没看见何某,前进了四、五米后其将车停下,随后下车查看发现何某侧身躺在车子后面,头部都是血,并在呻吟。其想用何某的手机打电话找人帮忙却找不到,其就在路边拦车,十来分钟后,其拦住一辆车,车上的男子认识何某,便用他的手机拨打了何某四哥的电话,随后该男子将何某送到云霄医院。其开车跟在后面,在不远处一石子场遇到何某的四哥后搭乘他的车赶到医院。到急救室后,值班医生对何某进行抢救,过了约10分钟左右,医生宣布何某死亡。过了不久,公安局的民警就赶到医院并将其带到城关派出所,随后被带到刑侦大队。何某8带领公安民警对驾车撞击地点、撞击后停车地点、最后停车位置等现场进行了指认。
(四)判案理由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8不能理智处理夫妻矛盾,驾车撞击被害人何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8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何某8供述到 "认为何某会离开,是要吓唬、教训何某",说明何某8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后果,对死亡结果持消极态度,不具有杀人故意的意见。经查,何某8第一次供述就供认案发当时何某用身体坐靠在车的副驾驶位车头的大灯处,其加大油门撞过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何某8所驾驶车辆右侧雾灯破碎、雾灯下方的塑料壳破裂,何某8的供述与车辆撞击造成的破损情况能够相互吻合,足以证实何某8明知何某站在车前却驾车撞击何某的事实;何某的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发现的四处血迹证实何某被汽车撞到后被拖拉并被汽车轮胎碾压,何某6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即听何某8说车的前后轮胎都有碾压,何某8的供述亦供认"感觉车有碾压到什么东西",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何某8对于驾车碾压何某处于明知状态,何某8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亦在上述证据中得以充分证实。综上,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何某8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万念俱灰、深深自责的情况下做出的,刻意隐瞒了过失撞死被害人的事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意见。经查,何某8的供述一直保持稳定,与证人朱某、何某6证实听何某8说的案发经过内容一致,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能相互印证,取证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对激发矛盾应负直接责任的意见。经查,本案案发起因于正常的家庭内部矛盾,双方均对矛盾产生、激发负有责任,亦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故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何某8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何某8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何某8对故意驾车撞击何某的事实一直保持稳定供述,且何某8的供述与朱某、何某6的证言内容一致,并能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何某8主观上明知何某挡在车头,客观上实施了加大油门将其撞倒并碾压的行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何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间接故意杀人,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所提量刑建议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不符,不予采纳。
何某8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亲属间犯罪,具有偶发性,且系激情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何某8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案发后何某8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对何某8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一致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何某8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何某8家中还有女儿需要抚养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何某8驾车撞击何某并碾压,导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本应严惩,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引发的亲属间犯罪,亦属偶发性犯罪、激情犯罪,相对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何某8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何某8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何某8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解说
1、夫妻激烈冲突下加害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本案案发于深夜的省道公路上,作为夫妻的被告人何某8与被害人何某发生激烈的争吵,何某驾车四次拦停何某8驾驶车辆,何某还两次持石头砸何某8驾驶的车辆,在此激烈冲突的环境下,何某8瞬间主观心态与平时的意愿反差巨大,主观方面认定是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首先,可以排除何某8预谋杀人的可能,合议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何某与何某8的夫妻家庭关系进行了解,据亲属反映,夫妻关系平时和睦,不存在家庭暴力,且家境富裕,双方均没有生活作风问题。结合案情,二人的亲属分析本案矛盾起源于何某8晚上回到家中看到何某与朋友打牌没有打招呼,后又开车出去,何某为此非常生气并将房门锁上,凌晨时分何某8回到家里敲门,直到一辆载何某家石头的车辆要卸货,何某才开门,并让何某8把车开旁边一点,此时赌气的何某8直接将车开出家门,何某更觉得没面子,更加生气。上述亲属反映的情况符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及何某8的供述,因此,本案的矛盾起源具有偶发性,可以排除何某8预谋杀人的可能;其次,应在犯罪时的客观环境下分析犯罪主观心态,碾压何某并不违背何某8当时的主观意愿,本案中夫妻二人相互斗气,何某先后四次拦停何某8的车,要何某8下车,何某8坚决不下车,何某还用石头砸车窗,两个人的矛盾急剧升温,何某8在何某锁门不开的时候已经怒火中生,何某的拦截行为更让何某8怒火无从爆发,何某第四次拦停何某8,并用身体堵住何某8的车,何某8慢慢开车欲迫使何某离开却没有效果,这时才有如何某8供述的"其听后眼睛一闭就猛踩下油门,车子以较快的速度冲了出去"。因此,在案发当时的客观环境下,何某8的行为并不违背其当时的意愿,尽管案发前夫妻关系和睦、案发后何某8悔恨不已,但这些都不能否定何某8在案发时的主观故意。第三,证实何某8故意碾压何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何某8对明知何某堵在车头不离开而驾车撞击何某的事实一直保持稳定供述,且何某8的供述与朱某、何某6的证言内容一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四处间隔相同距离的血迹、法医学尸体检验显示何某受到车碾压伤,可证实何某受到车轮碾压,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何某8主观上明知何某挡在车头,客观上实施了加大油门将其撞倒并碾压的行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何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间接故意杀人。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亲属间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按照我国刑罚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种类是从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往下排列,蕴涵的立法本意不言而喻。但深入分析本案的案情,本案系家庭矛盾在短时间急剧升温引发,夫妻双方均不能理智处理矛盾,均对矛盾产生、激发负有责任,案发后何某8马上就积极抢救何某,此类犯罪中被告人何某8的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量刑上应当予以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害人何某的的亲属,包括母亲、女儿均请求人民法院对何某8从轻处罚,《意见》第23条就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对何某8的量刑从宽把握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何某8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合议庭最终对何某8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判决,较大幅度的对何某8从宽处罚,但又不失之以宽,做到宽严有度,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沈蔚林)
【裁判要旨】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