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诉烟台海港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过错;医疗损害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综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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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综初字第18号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丛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丛某2(系原告之侄)。
被告烟台海港医院。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关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院医务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忠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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