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案 主体资格;第三者认定;第三者责任险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终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祖烈

林木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杨某是否是适格原告;中国财保惠阳支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死者杨某是否是第三者;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对原告是否有约束力。
(一)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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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高州市人民法院(2011)高法民初字第6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终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何某。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祖烈,高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简称中国财保惠阳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黄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木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1。
委托代理人邓某,系林某1朋友。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林某2,系李某1朋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高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明辉;代理审判员:华丽娟;人民陪审员:吴鸿飞。
二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审判员:谢少文;代理审判员:张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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