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广西鑫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本违约 质量瑕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畹婕

胡家铭

利艳

代理律师:

揭军英

黄权

法官解说
所谓商品房交付中的"质量瑕疵"是指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存在根据现有施工技术难以完全避免的质量通病以及其他设施未能如期到位或开通等但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及时修复、从而并不根本影响房屋居住功能和使用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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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83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兴市。
委托代理人揭军英,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权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0612。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务,现住东兴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畹婕;审判员:胡家铭;人民陪审员:利艳。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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