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诉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牵引车 挂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昌乐朱刘法律服务所

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7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昕

孙效华

赵兴国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承保主车保险的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单独的挂车在性质上不是机动车,只有与牵引车接连使用时才构成机动车的一部分。因此,连接使用的牵引车和挂车在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715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1,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张某2,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3,女,200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某1,即原告张某1(身份略)。
原告鞠某1,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秦某,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爱红,昌乐朱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告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村东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6904677-5。
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某,女,1964年10月18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86419198-3。
负责赵德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绪奎,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昌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昕,人民陪审员:孙效华,人民陪审员:赵兴国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