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犯贩卖毒品案 累犯、立功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刑初字第2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邢燕

李魁

王涛

代理律师:

李占合

法官解说
被告人王某、陈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按照其罪定罪量刑。同时,根据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犯或从犯,针对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陈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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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刑初字第232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某某、小X),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垣县。曾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00年4月19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8月1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爆炸罪于2003年8月28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合并执行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濮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6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金水区。2011年9月因购买毒品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占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燕;代理审判员:李魁、人民陪审员:王涛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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