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不服惠州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案 法定期限;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艳

丘文秋

钟志明

代理律师:

李伟胜

法官解说
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申请资格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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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信息公开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某。
被告:惠州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胜,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艳;审判员:丘文秋、钟志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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