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因果关系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惠中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健

李汉加

陈晓君

代理律师:

吴承校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王某不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1.上诉人王某对被害人自杀行为存在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刑法上的作为,是以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积极动作为内容,即表现为一定身体动作的行为。而不作为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案号
一审判决书: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0)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惠中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承校,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胡锦辉;审判员:黄军兰,人民陪审员:苗理洁。
二审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健;代理审判员:李汉加、陈晓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