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龙建设开发公司诉李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律事务中心

成都市古香皮塑工艺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民终字第3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蓉蓉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法人名誉权案件。法人的名誉权是指社会根据法人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表现所形成的关于其信誉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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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1996)龙镇民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民终字第368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兴龙建设开发公司,住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商业街B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曾达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56岁,汉族,成都市古香皮塑工艺公司总经理,住成都市,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应理;代理审判员:陈健陈钊。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迪;代理审判员:米杨红银华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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