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恒发水产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案 合同目的;合同条款;合同解除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欧阳垒

陈健

梁颖

代理律师:

李华元

李钦明

吴学明

法官解说
一、查明本案合同目的的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之理由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谓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实现的期望。合同目的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当事人基于该目的形成契约关系,继而受契约约束,遵守其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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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元、李钦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发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学明,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欧阳垒;审判员:陈健;代理审判员:梁颖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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