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要求龙泉驿区同安镇人民政府履行户口登记手续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1997)龙行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蓉蓉 单位: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原告的户口申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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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1997)龙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要求履行户口登记手续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22岁,汉族,农民,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原告吴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吴伯英成都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游某,副镇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浩;代理审判员:陈健单周标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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