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绑架勒索案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龙刑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彦瑛 单位:
1.我国刑法原来没有绑架勒索的罪名,出现这类以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时,均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字(1990)第3号批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实际上以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完全不同的,按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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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龙刑字第53号。
2.案由:林某绑架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现年30岁,汉族,渔民,福建省平潭县人。1992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松和;代理审判员:金红兵熊淑惠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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