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冯某抢劫、强奸、拐卖儿童,原审被告人薛某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强奸罪;抢劫罪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董果芳

夏魁利

闫艳

代理律师:

任XX

法官解说
1、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即数人共同预谋事实犯罪,个别共同犯罪人在实施预谋的故意犯罪的同时,又以自己独立的犯意,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对于过限行为,只能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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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
2、案由:拐卖儿童罪、强奸罪、抢劫罪
3、一审控辩双方及其他当时人的基本情况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
辩护人:任XX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名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栋江;代理审判员:张克大、刘志文
二审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果芳;审判员:夏魁利;代理审判员:闫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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