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故意伤害(自首)一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民事责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第327号
审理法官:

胡海军

张耀旗

闫艳

代理律师:

李献军

法官解说
本案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和定性上是一致的。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依据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予以认定。
故意伤害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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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68号
二审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第327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伟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刘某某
被告人(被上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6月9日出生,农民,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靳文强;代理审判员:何亚楠;人民陪审员:王晓航。
二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海军;审判员:张耀旗;代理审判员:闫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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