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不服被告永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处理结果;具体条款;适用法律
案由:
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

永年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4)邯市行终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牛怀宾

代理律师:

赵正修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审查应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对被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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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4)鸡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4)邯市行终字第81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苗某。
被告永年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永年县城健康东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正修,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永年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建勋;审判员:刘丽;
人民陪审员:牛怀宾
二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贞;审判员:米秉华、李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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