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抢劫案 抢劫罪;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信用卡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核准死刑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一复字第71号裁定书
代理律师:

王志伟

冀海军

王继军

尹利波

王宏宇

韩鹏飞

法官解说
法官: 袁航 单位:
抢劫信用卡后不同的使用方式引发的定性差异。行为人以使用信用卡为目的,抢劫他人信用卡且当场使用的,不管是否获取他人信用卡内所记载的钱款,这种行为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无疑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问题是,抢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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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一复字第71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靳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志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临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冀海军,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临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2007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继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别名小丽),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利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别名潘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12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宏宇、韩鹏飞,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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