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3等六名被告人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村集体;无罪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焦小力

申保清

霍鸣飞

法官解说
53.9万元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 土地管理法 》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国家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进行补偿。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3)馆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亮。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殷某3,男,194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殷某4,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殷某5,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殷某6,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殷某7,男,194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殷某8,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
上列原审被告人均系河北省馆陶县西苏村人农民,住该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金峰;审判员:闫洁、刘凤青。
二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小力;审判员:申保清、霍鸣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