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绑架妇女、方某拐卖妇女案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宁强县罗村坝乡简车河村三木药材林场

陕西省宁强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汉中刑初字第29号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纪年 单位:
绑架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确定的新罪名。该《决定》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分别对这两种罪的特征进行了严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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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汉中刑初字第29号。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陕刑一终字第288号。
2.案由:邹某绑架妇女、方某拐卖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汉中分院,检察员杨志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刘某,女,16岁,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42岁,汉族,系刘某之父。
被告人(上诉人):邹某,男,34岁,汉族,陕西省勉县人,系宁强县罗村坝乡简车河村三木药材林场管护员。1994年12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未承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方某,男,23岁,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农民。1994年12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崇厚陕西省宁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贵民;代理审判员:韩新军黄雅艳。
二审、复核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海;代理审判员:张晓青刘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5日。
死刑复核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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