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都刑初字第27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青竹。
被告人:韦某,男,1954年12月20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2012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1,男,1964年2月4日生,壮族,文盲,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2012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倩;代理审判员:谭丽;人民陪审员:韦剑。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乡国隆村那塘队的韦某2见被害人无名氏妇女(精神病人,具体身份情况不详)经过其家门前,便邀请无名氏妇女到家中吃饭并留宿家中。次日,韦某2见无名氏妇女饭量大且生活不能自理,便向被告人韦某透露将该无名氏妇女送走的想法,于是被告人韦某联系买家。同年8月2日,被告人韦某与韦某1商谈好价钱,以1 500元的价格将无名氏妇女贩卖给被告人韦某1做老婆。
2.被告辩称
被告人韦某和被告人韦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乡国隆村那塘队的韦某2见被害人无名氏妇女(该妇女系精神病人,具体身份情况不详)经过其家门前,便请无名氏妇女到家中吃饭并留宿该妇女于家中。过了两三天,韦某2觉得无名氏妇女饭量大且生活不能自理,便向被告人韦某透露将该无名氏妇女送走的打算,被告人韦某萌生将该无名氏妇女出卖以获利的想法并着手联系买主。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韦某路过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三联村下庙队,与他人聊天中提到其弟韦某2想送走之前收留的无名氏妇女,被告人韦某1听到后在他人的建议下欲收留该无名氏妇女为妻,于是与韦某到韦某2家看了无名氏妇女,后觉得满意便与韦某商谈交易价钱。2012年8月2日,被告人韦某1与韦某以1 490元成交后,被告人韦某1将无名氏妇女领到自己的家中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韦某所获的赃款人民币1 4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都安瑶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提供的证明;
3.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4.户籍证明;
5.证人韦某2的证言笔录;
6.被告人韦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7.被告人韦某1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9.鉴定意见。
(四)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出卖为目的,被告人韦某1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予以收买,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和被告人韦某1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对被告人韦某和韦某1予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1.韦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韦某1犯收买被拐买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六)解说
本案关注的是农村光棍增多而引发的拐卖妇女、收买被拐买的妇女的问题。
本案中,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妇女竟然成为拐卖及购买的对象,这桩匪夷所思的案件发生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非常偏僻、贫困的山村。村民韦某将弟弟收留的一个女精神病人以1 490元的价格卖给了49岁的光棍韦某1。
本案拐卖妇女的行为人韦某,今年59岁,他想不到自己为了区区一千多元,晚年要在牢里待上5年;而收买被拐买的妇女的行为人韦某1也为此付出代价,行为人韦某1今年49岁,是个文盲,家境极为贫寒,49岁了还是光棍一条,对于他来说,只要这个人是个女的就行,花区区一千多元就能够买一个女人做老婆,在他看来太“划算”了,对他来说简直就是很大的“福利”,因为女人对他来说太稀缺了。但他想不到自己花钱购买老婆,仅仅当了一个多月时间的“新郎”,就从“洞房”进了班房。
当前,在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相对贫穷的地方,找不到老婆的男人非常之多,不少农村青年结婚无望,年复一年打光棍,甚至举村都是光棍的情况都有,农村光棍越来越多已经成为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当前中国人口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其中原因之一是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的家庭,更希望生男孩而不是女孩。据常方数据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高达117,即每出生100个女孩即有117个男孩出生;在不满20岁的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出2 000余万人,平均每个年龄男性比女性富余100多万人。人口专家由此预测:到2020年全国实现小康之日,将会有3 000万至4 000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
二是适龄女性城市化,造成了农村“婚源”的紧缺。十多年以来,大量农村女孩子涌入城市打工,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山村,根本留不住已经具备外出打工条件的农村女孩子。农村女孩子一般长到了十六七岁以上,只要有到城里务工的条件了,也就是这些农村女孩子离开家乡外出打工的时候了。于是,除了继续升学的外,低学历的女孩子们都能比较容易地在城里谋到一份职业。在城市,需要的女工多,女孩就业问题不大。在城里落脚的女孩子,大部分都能在城里找到条件相对好的对象。享受到城市优越生活环境的女孩们再也不愿意回到农村了,有的甚至宁可当三陪小姐也不愿回到农村嫁人。由于适龄女青年到城市打工后多不愿再回到农村,形成了严峻的“婚源”紧缺,导致现在农村部分男青年根本无对象可谈,农村光棍增多就在所难免。
三是彩礼不断增长,许多农村青年无奈地“被光棍”。想要结婚不容易,一般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越来越多的结婚费用。结婚要承担数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的建房费用和几万元不等的彩礼成本,经济压力非常大。在农村,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数额巨大的婚礼,没有办法与适龄的女孩子结婚。
四是道德教育失败,滋生了农村光棍的增多。男娶女嫁本是最自然不过的延续法则,男青年到了适婚年龄就能娶亲,但不少农村女青年进城后背弃了这个自然法则。一些女青年宁愿当“二奶”、“小三”,或者拆散有钱有势者的家庭也不愿回到农村被迎娶,致使农村很多穷青年“无用武之地”,而一些“三妻四妾”的有钱人更是抢夺了穷人的结婚权。
农村光棍增多问题非常严峻,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切实发展农村经济。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农村发展的投入,但仍无从根本上综合城市和农村的距离。农产品价格低和生产资料的不断上涨,影响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加上农村普遍缺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农民不得不为了生存背井离乡。因此,只有发展了农村经济,农民摆脱了贫困,走向致富的道路,不再饱受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之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结婚困难的尴尬。
二是切实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农村彩礼问题的连年增加直接导致了大龄男青年的“无能为力”,一些大款“妻妾成群”抢夺了农村大龄男青年的结婚资源。要有效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农村光棍增加这一社会难题,仅靠法律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在加强法律规制的同时,提高道德建设水平,普及科学的婚姻道德观念。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敏)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34 - 2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