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1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案期限;调查取证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制处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制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5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邱铭钧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顺义公安分局是否存在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一,顺义公安分局实施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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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533号判决书。
2.案由
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白某1。
委托代理人邱铭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1(薛某2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2,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制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制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颖;代理审判员:刘琳琳;人民陪审员:马淑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良刚;审判员:曾彦;代理审判员:杨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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