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案 行政指导与行政误导的界限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5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鹏英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1.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咨询进行的指导,与原告逾期办理签证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般来说,行政指导行为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内容,这一内容如果必然引起相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而使当事人依指导内容作为或不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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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行初字第1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54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女,1968年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北京市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刚;审判员:杨鹏英;代理审判员:陈志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陈良刚崔晓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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