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段某等生命权、名誉权案 民事 生命权 自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隆阳区铂金网苑网吧

终审结果:
二审撤诉
文书字号: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晓敏

姚 磊

张乾勋

法官解说
自杀行为一直颇受争议,人们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法律不过多谴责也不赞同这种行为。导致行为人自杀的原因如果排除自身因素后还存在他人影响的因素,法律是否追究关联人的责任?本案李某2的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系自杀,并排除了涉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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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07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
生命权、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居民。系死者李某2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2011年7月26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居民。系死者李某2之子。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李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女,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原隆阳区铂金网苑网吧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88年9月14日生,回族,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艳香、审判员万春芹、杨自凤
二审法院: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敏、审判员姚 磊、张乾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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