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盗窃案 盗窃罪;犯罪数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袁从兵

冯刚

刘康学

代理律师:

朱荣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的问题,即能否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信被告人的供述,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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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被告人:蒋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霍邱县。
辩护人:朱荣,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斌。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从兵;审判员:冯刚、刘康学。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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