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答复案 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行终字1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国峰

法官解说
对于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企业无能力支付受伤的待遇时,社保机构是否享有保险法规定的先于支付的义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因为对工伤赔偿数额和赔偿权利与企业发生纠纷,经过仲裁和诉讼,最终确定时间在2012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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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行初字第3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行终字157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工伤先行支付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局前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宣某,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峰,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梅磊;代理审判员:范凌岐;人民陪审员:黄康乐。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海萍;审判员:秦琳;代理审判员:杨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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