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大通汽车服务中心不服仪征市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刘某交通行政许可案 行政许可;撤销;程序权利;告知义务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14号
审理法官:

乔文进

李春蓉

徐沐阳

刘慧云

代理律师:

赵兵

张腾霄

法官解说
本案系仪征市大通汽车服务中心诉仪征市运输管理所、刘某等27名第三人交通行政许可系列案件中的一件。该案核心问题在于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时是否需要告知原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原被许可人的陈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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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1)仪行初字第0041号。
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14号。
2.案由:交通行政许可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仪征市大通汽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兵,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仪征市运输管理所,住所地仪征市真州西路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腾霄,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某,仪征市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1。
4.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小平、审判员陈少华、人民陪审员邱萍、书记员姜锐。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文进、审判员李春蓉、代理审判员徐沐阳、书记员刘慧云。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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