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诉李某等委托合同案 委托合同 合同无效 过错责任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866号
审理法官:

张春光

代理律师:

杜喜文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就购买走私车辆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效力以及原告申某支付给被告李某用以购买走私车辆的2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与否,我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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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866号
2.案由:委托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申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杜喜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罗某,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春光独任审判。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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