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诉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1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法人享有名誉权的立法依据。
名誉是指人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具体到名誉权,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就名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172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法定代表人:许某,常务副会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理事。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凌巍
6.审结时间: 2012年8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