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看,华网汇通公司并不是侵权文章的直接发布者,该文章系登载在其所有的"中X网"网站的电子公告栏中,即一般所谓的"BBS"中,华网汇通公司并不直接对发布内容负责。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华网汇通公司仅在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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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8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10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65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巍,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9层A-9。
委托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琳琳,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孙铭溪,代理审判员凌巍,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胡新华,代理审判员:闫慧;代理审判员:贾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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