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构成要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

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

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军昌

阴颖晖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兴北艺公司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作为承租人东长安公司对于涉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于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68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开焕,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军昌,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0号。
法定代表人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阴颖晖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宗魁;审判员:顾国增;代理审判员:胡新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军;审判员:许雪梅谷绍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