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诉王某1、李某相邻关系案 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共有部分;排除妨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54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肖晓

法官解说
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权。本案中便涉及区分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处理,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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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51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5463号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肖晓,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代理陪审员:陈烜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新华;代理审判员:何江恒贾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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