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认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铭溪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看,华网汇通公司并不是侵权文章的直接发布者,该文章系登载在其所有的“中华网”网站的电子公告栏中,即一般所谓的“BBS”中,华网汇通公司并不直接对发布内容负责。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华网汇通公司仅在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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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8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巍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
委托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铭溪;代理审判员:凌巍;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新华;代理审判员:闫慧贾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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