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等诉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案 安全警示义务;救助义务;侵权责任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华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

华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5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孟永乐

孟永乐

顾冶青

法官解说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如何判断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救助义务,并由此判定旅游经营者是否应当对旅游者所受损害负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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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516号判决书。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1,男,1955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2,华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孟永乐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2,华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孟永乐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三环中路9号福尔大厦1008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冶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凌巍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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