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秦雯 容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8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於署光

吴俣

蒋子秀

代理律师:

诸葛灵

蒙风璇

梁武灵

高翔

蒙晓明

法官解说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的区分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本案中,原告的诉请为确认合同无效,但对该纠纷的判处,考察合同是否成立是断其效力的逻辑前提。合同是否成立,判断的依据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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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1218号判决书
二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828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桂林市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葛灵,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蒙风璇,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武灵,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高翔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晓明,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钦毅;审判员:倪毓芳、郝总路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於署光;审判员:吴俣;助理审判员:蒋子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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