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诉王某劳动合同案 用人单位;调岗调薪;经济补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阆中市洪山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166号
审理法官:

马健文

黄国坚

黄孝发

代理律师:

苏劲斌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司前五金厂单方调整王某工作岗位而引起的争议。本案处理的重点问题主要有四个:
(一)、原告能否以用工自主权为由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自主订立劳动合同、自主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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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2)江新法劳初字第18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166号。
(二)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
法定代表人:何柏派,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苏劲斌,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严安坪,四川省阆中市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兆京。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健文;审判员:黄国坚;代理审判员:黄孝发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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