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武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从犯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浩

江琴

祁海鸥

代理律师:

王星火

陈洪干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行为人"谋而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谋而未行"是指部分参与谋划犯罪的人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简言之就是谋划与实行行为相分离的情况。对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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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
被 告 人:赵某,女,43岁,汉族,文盲,无业,住响水县。因本案于2012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 护 人:王星火,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人:武某,男,5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响水县。因本案于2012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 护 人:陈洪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浩;审判员:江琴祁海鸥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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