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员履行披露义务情形的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员披露义务 违法法定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穗仲案字第217号仲裁裁决
审理法官:

李立之

张育泉

林才来

代理律师:

张峥嵘

郭忠革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张某某曾经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这一事实是否属于"仲裁员的披露义务"的法定情形。《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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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2013)穗仲案字第217号仲裁裁决
(2013)穗中法仲审字第140号民事裁定
2、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诉讼双方
申请人: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赤岗东约482号第3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家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忠革,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成员:李立之、张育泉、林才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陈劲晖、徐玉宝、罗毅
5、审结时间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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