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宜昌市夷陵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撤销退休证决定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快餐食品包装分厂

湖北省群晖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龙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3)夷行初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锋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缘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补救自己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措施,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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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3)夷行初字第01号。
2.案由:不服撤销退休证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又名陈某1),女,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快餐食品包装分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罗传红湖北省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系原告陈某之夫。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乡镇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覃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志武、杨海英湖北省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审判员:刘兴玉幸君贵
6.审结时间: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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