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六人串通投标案 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共犯;犯罪形态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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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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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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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葛隆恩

冉彦国

李靖

刘成

法官解说
本案是发生在招投标领域中的新类型犯罪,其难点在于单个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能否以串通投标罪来认定?李某1等人为投标人获得中标机率而形成行为一致性,该共同性是否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实际投标中并未实际中标,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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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串通投标罪
(三)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武汉经典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宜昌市西陵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3年6月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3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隆恩,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武汉经典软件公司工作人员,住海南省三亚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3年6月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3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通城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3年6月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3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成,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武汉经典软件公司工作人员,住宜昌市夷陵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3年6月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本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经典软件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兴山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3年6月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本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1,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经典软件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3年6月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本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少峰;审判员:吴述红;人民陪审员:李怀兵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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