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闫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夷陵区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过错推定;物件致人损害;赔偿主体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联通夷陵分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元安

法官解说
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类型的一种,按照致害物件的不同,具体可分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害行为、抛掷物致害行为、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行为等等。本案系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1、构成要件
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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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李元安,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夷陵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夷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聪令,联通夷陵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淼。
被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易贵勇,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辉云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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