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诉武汉九州兴公司、九州兴宜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雇佣关系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

武汉九州兴公司

九州兴宜昌分公司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覃宗臣

向丽丽

李先伸

代理律师:

谢进

聂邦鸿

法官解说
(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一般来说,主张法律关系成立或主张存在积极事实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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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欧某。
委托代理人谢进,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九州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薇,武汉九州兴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兴宜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好胜,九州兴宜昌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邦鸿,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宗臣、审判员向丽丽、人民陪审员李先伸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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