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予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贺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黎之燕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林某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发证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发证行为侵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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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05)贺八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贺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申请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温某,该支队干部。
第三人:李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应修,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宇;审判员:陈甫欢、韦锡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克平;审判员:黎之燕、罗逸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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