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送工读学校决定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徐汇区工读学校

上海玩具七厂

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4)徐行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闻安 单位:
审理本案重点应当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送工读学校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4)徐行初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送工读学校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14岁,汉族,上海市徐汇区工读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任某(马某之母),上海玩具七厂工作。
委托代理人:史五大施雨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1、宋某,该局干部。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来英;审判员:梁风娣;代理审判员:许闻安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