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17 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晓晨 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并不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与外国企业是独立的两个概念,若代表机构使用的字号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也应被认为是外国企业法人实施的行为,代表机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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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17 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西班牙国籍。
委托代理人:何立易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和秦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闻安;代理审判员:叶晓晨;人民陪审员:朱惠铭。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闻安;代理审判员:桂佳姚佐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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